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欽
(送達代
相 對 人 曾秀美 即 韋大 企業社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
94年度南簡字第11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
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月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榮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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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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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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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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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壹仟伍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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