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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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66號
法定代理人楊豐文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卓家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66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