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代龍 被告 全成平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112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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