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林峻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4,253元(其中739,775元為本金,餘為截至民國113年3月1日止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3%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3月5日止之利息為1,871元【計算式:739,775元×15.13%×(4/365)=1,2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5,480元(計算式:754,253元+1,227元=75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