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吳以諾 被告 詹佳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