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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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丞林世和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
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賴家瀅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1│桃園市○○區○○段三層小段│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1044-3、1044-14、1044-19│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同│
││、1044-20、1044-21地號土地│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及同段62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必要,故屬│
││謄本、被繼承人 林宗輝 之除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遺產│列為被告。是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分割│
││清冊。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繼承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以│
││事務所申請上開全體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之,須左列資料以供審認│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向│,故應予補正。│
││大溪地政事務所申請上開土地││
││建物登記資料。││
└──┴─────────────┴────────────────┘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9 年度 桃簡 字第 1557 號裁定(109.09.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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