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599號
原 告 郭照春
被 告 鄭正欣
王子亮 之繼承人
王子福 之繼承人
王子炎 之繼承人
王振明
楊 王美雲
王進石
楊仁力 之繼承人
王伯松 之繼承人
王界評
王俊雄
王品恩
陳紅代 之繼承人
陳舉 之繼承人
陳宇 之繼承人
陳登課 之繼承人
黃逸柔 律師即 王子熊 之遺產管理人
楊王麗姬
王麗娥
王麗嫩
王聖棋
陳炤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
必備之程式,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惟民事起訴狀被告欄
位記載之「王子亮之繼承人」、「王子福之繼承人」、「王
子炎之繼承人」、「楊仁力之繼承人」、「王伯松之繼承人
」、「陳紅代之繼承人」、「 陳舉之 繼承人」、「 陳宇之 繼
承人」、「陳登課之繼承人」,均未載明被告姓名及其住所
、居所,依前開說明,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