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小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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