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荃宸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0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算日及利率│
├─────────┼──────┼──────┼─────────┤
│CH0000000│新臺幣參佰參│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拾捌萬伍仟零│七月二十八日│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荃宸室內裝修企業有│伍拾玖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限公司│││計算之利息。│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