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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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應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2日犯刑法第18
5條之3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27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9萬元確定,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