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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