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侑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侑錡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185號、第4290號、第5204號及107年度毒偵字第20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3966公克、0.7088公克、0.6711公克,106年度保安字第971號),以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4508公克,106年度保安字第1832號),均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181號、10
6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61100311號鑑驗書2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該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先於
106年5月26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金沙汽車旅館」227號房間,在被告隨身攜帶的背包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透明結晶共3包後,復於同年11月13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道一段與柳川東路,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警員,在被告身上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而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6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1月24日自勒戒處所執行完畢,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185號、第4290號、第4291號、第520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185號、第4290號、第4291號、第5204號、106年度偵字第16186號、第3288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5號、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693號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之透明結晶共4包,均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此有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181號、106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共2份在卷可憑(見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第74頁、107年度毒偵字第205號偵查卷第17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3978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驗餘淨重0.3966公克)。│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106年度偵字││2│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7110公克│第16186號偵查卷第74頁)││││、驗餘淨重0.7088公克)。││├──┼────┼────────────┤││3│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6745公克│││││、驗餘淨重0.6711公克)。││└──┴────┴────────────┴─────────────┘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4584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驗餘淨重0.4508公克)。│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107年度毒偵│││││字第205號偵查卷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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