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21號異議人 李鷦涌 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之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5日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並以本院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誤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裁定僅廢棄原裁定(即第18638號支付命令)駁回債權人聲請部分,而僅就該駁回部分予以核發支付命令,係屬違誤為由,遂將本院於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異議人於106年12月20日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未逾上開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對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及補正資料業已提出,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即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容為合乎法理、程序,惟本院司法事務官竟以原裁定將前開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予以撤銷,顯屬有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之廢棄等語。
三、按督促程序之聲請成立要件,除管轄及聲請程序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1條設有特別規定外,其餘成立要件則與訴訟程序相同,是聲請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該項裁定如係不宣示之裁定,經公告或送達後,為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始受其羈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甚明。
四、經查:異議人於106年7月12日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業已載明 詹政憲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肇事車輛之車主為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而詹政憲當時係駕駛該公司之車輛執行職務,依法詹政憲與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2人應連帶負責,爰依法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等語。雖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7月28日核發支付命令後,異議人始於106年8月1日具狀補正用以證明該肇事車輛車主為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之事證資料。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7月28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及駁回裁定係於103年8月2日送達異議人,依上開規定,該駁回裁定於斯時始生羈束力,而異議人已於該駁回裁定生效前具狀補正上開事項,是異議人既已於前開駁回聲請之裁定送達前補正程式之欠缺,縱有逾期補正之情形,其補正仍屬有效。況經本院進一步查詢之結果,肇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所登記之車主確為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之事實,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遂於106年8月24日以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並以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及此,逕以異議人未依限補正為由,而駁回異議人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對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部分之聲請,尚有未洽,及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駁回對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聲請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將原裁定廢棄,並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理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卷、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卷,查明屬實。
五、嗣本院司法事務官遂依據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內容,於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即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即債權人)對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本屬適切,惟本院司法事務官將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誤解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全部廢棄,然查,異議人(即債權人)當初僅就其聲請支付命令而遭駁回之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聲明異議,故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依法僅得就聲明異議部分為判斷,始為正當,且本院於107年3月13日亦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更正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查明在案,並有民事裁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徵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誤解上開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遂原裁定將本院於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顯有違誤。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誤認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所示「原裁定廢棄」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全部廢棄」,遂逕自將本院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即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
六、另異議人聲明異議狀固記載相對人詹政憲、捷鵬消防有限公司2人,惟其異議之意旨內容皆係針對原裁定,而該民事裁定之相對人僅有捷鵬消防有限公司,故本裁定當事人欄僅列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