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國榮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鄭國榮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2日某時,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街0巷0號住處,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後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2月15日16時30分許為警盤查,且因鄭國榮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方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經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國榮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7至88頁,本院卷第98、109頁),且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等件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5至
17、19至21、47頁,偵卷第93、125至133頁,本院卷第75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勒
字第1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10年5月20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0至41、49頁)。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2年2月12日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施用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自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6月
、8月、7月、10月、10月、4月、9月、10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8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至36頁),是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論告意旨另補充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所犯罪名雖與本案不同,但綜合判斷被告前案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也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應量處最低法定刑」,更無「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惟本院衡諸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揭構成累犯之案件,罪質有明顯之落差,且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案件,其犯罪類型、手段更與本案有別,難認有內在關聯性。從而,本院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並無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裁量不予加重其本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未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實值非難;且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據(見本院卷第17至50頁);並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尚能正視所犯,兼衡被告自陳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工作、收入不固定,且無親屬需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與編號八至十一所示之海洛因、甲基
安非他命,據被告供稱係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因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毒品殘渣袋1個、玻璃球吸
食器1個,經警方初步檢驗,分別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以及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參諸卷附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即明(見警卷第27、43頁),可見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毒品殘渣袋含有海洛因殘渣,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則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均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整體,且為被告供其持有本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物,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表編號扣案物沒收與否備註一海洛因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02公克,驗餘淨重1公克,空包裝袋重0.26公克(見本院卷第75頁)。二海洛因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海洛因,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56公克(見本院卷第75頁)。三海洛因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海洛因,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56公克(見本院卷第75頁)。四海洛因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海洛因,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56公克(見本院卷第75頁)。五海洛因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海洛因,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56公克(見本院卷第75頁)。六海洛因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海洛因,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56公克(見本院卷第75頁)。七海洛因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海洛因,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5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56公克(見本院卷第75頁)。八甲基安非他命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0.39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0.1048公克,驗餘重量0.0998公克(見偵卷第127頁)。九甲基安非他命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0.36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0.0984公克(驗餘重量0.0935公克)(見偵卷第129頁)。十甲基安非他命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見警卷第21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0.39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0.0814公克(驗餘重量0.0738公克)(見偵卷第131頁)。十一甲基安非他命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見警卷第21頁)。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0.37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0.0993公克,驗餘重量0.0937公克(見偵卷第133頁)。十二毒品殘渣袋1個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見警卷第19頁)。⒉經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見警卷第27頁)。十三玻璃球吸食器1個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見警卷第21頁)。⒉經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見警卷第43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