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9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9173號債權人 劉騰 竣住屏東縣○○市○○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劉重陽 住○○市○區○○○道0段000號4樓之1債務人 黃智弘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順灃實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街○段000號9樓之3)之金錢債權,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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