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2-1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83元,及其中新台幣4,197元自民國97
年8月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並
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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