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58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黃宸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參拾 陸元 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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