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六號
聲請人亮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順泰興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陸萬玖仟壹佰叁拾│AU0八八九六七││││ 吳曉鐘 │稻埕分行││壹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