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二七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東都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柒仟肆佰玖拾伍元│ZU00一二三五││││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行│││九││││分公司涂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