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財團法人鴻禧藝術文│台北銀行東門分行│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叁萬零肆佰伍拾元│0000000││││教基金會││││││├─┼─────────┼─────────┼───────────┼────────┼────────┼──┤│2│永禧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六二五七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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