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維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維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維廷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07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