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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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王 姚培珍 代理人 石玉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零股│1│4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零股│1│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