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莉玲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下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彥汝
1、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時,稱任職於沅皜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如債務人已另覓工作,請詳實說明工作內容、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縱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工作地點為何處?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之連絡方式?每日可領得之薪資及每月工作日數為若干?或每月可領之薪資為若干?無論是否變更工作均請提出106年5月15日起至108年5月15日薪資或收入證明文件。
2、聲請人現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如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應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扶養義務人數、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3、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如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請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06年5月起至108年5月),可得處分之所得金額?並應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在職證明、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