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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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李公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富邦如意證券│12-D00-00-0000000-0│1│7,556.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