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096,993元及美金1,683,000元,折合新臺幣為50,947,776元【計算式:美金1,683,000元原告民國106年6月7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72=新臺幣50,947,776元】,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8,044,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8,9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08,4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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