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正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正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正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4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賴正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8、345號),現正執行中,因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9月2日經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