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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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15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施憲德 債務人 施筱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施清榮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25152 號其他文書(104.07.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岡簡 字第 291 號(10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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