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287號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薪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請fasney債權部分,請提出原特約商店與債務人黃薪頻之合約、原特約商店與貴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黃薪頻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及分期付款明細表。
二、請求中古手機分期付款部分,請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