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該數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犯罪時間不僅均在各罪中最早裁判確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判決確定前,且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105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1日│106年2月2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221號│106年度執字第4074號│││(106年度執緝字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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