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裕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裕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盛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上開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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