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 洪朝華
洪櫻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 律師被告 洪德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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