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孔超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劉元琦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本院於111年5月31日公告債權表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經本院於111年9月23日以裁定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式,嗣案款皆已解繳到院。本院遂於112年4月20日公告分配表並經確定,並分配予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公告之經認可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