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抗告人 俞志信
俞萬惠 先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