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9號抗告人即原告 方政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大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靖紘陳彥吉張峯鳴邱瑞風徐嘉若林靖堂 、戴靖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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