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昭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昭棊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2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昭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查被告前固曾因搶奪、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並定其應執行刑1年5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復於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上揭前案所犯,與本件犯行罪質相異,卷內又其他無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存在,為免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前科紀錄,仍列入其品行部分作為本院之量刑審酌,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件如附件所示犯行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程度,而犯後所竊如附件所示機車業經查扣並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即無庸宣告沒收),危害稍減,及被告外顯之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對社會治安所生之影響;並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2566號被告徐昭棊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平鎮區中興路平鎮817號居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昭棊前因(1)搶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年度上訴字第624號判決駁回而確定;(2)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嗣提起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判決駁回而確定;上開(1)(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51號更定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甫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仍不知悔改,於108年11月27日11時30分至13時30分間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前,見000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車騎乘離去。嗣王?鳳發覺機車遭竊報警處理,警方於同日14時42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前發覺徐昭棊騎乘上述機車,旋上前逮捕,追查後得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昭棊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二)證人000於警詢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現場照片8張。
(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及尋獲電腦輸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檢察官余彬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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