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訴人 陳佩怡 即原告 陳德榮
陳凱婷 陳一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韻如王慶福徐寶貴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邱智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77,028元如附表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一┌──┬─────────────┬────────────┐│編號│項目│數額(新臺幣/元)│├──┼─────────────┼────────────┤│1│上訴聲明第二項至第四項部分│5,276,233│├──┼─────────────┼────────────┤│2│上訴聲明第六項至第八項部分│6,567,297│├──┼─────────────┼────────────┤│3│上訴聲明第十項部分│1,530,618│├──┼─────────────┼────────────┤│4│上訴聲明第十一項部分│1,402,880(54800x25.6)│├──┴─────────────┴────────────┤│合計14,77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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