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五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被告甲○○等二人右開自訴人所述行為,業經檢察官偵查結果,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一七0五號提起公訴,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以八十五年易字第四九四0號受理,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判決,嗣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現仍於審理中,尚未判決,茲自訴人就同一事實,雖所列法條不同,然仍屬同一案件,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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