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黃 巧晴
黃煊明 鍾文
一、債務人黃煊明、 黃巧晴鍾文枝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巧晴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煊明、鍾文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7萬7,3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巧晴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7萬2,94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煊明、鍾文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煊明、黃│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372945│巧晴、鍾文│8月01日起│1月05日止│九│││元│枝├──────┼──────┼───────┤││││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月06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煊明、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2945│巧晴、鍾文│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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