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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