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276號債權人 林彩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明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原欠916,000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式。
㈢確認請求裁判費1,000元是否有誤?(依現行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此項費用在請求事項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債權人對此筆費用屬重覆申請)㈣提出鑑界規費、律師狀費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