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274號債權人 林武雄 債權人 高芳雄 債權人 李林菊梅 債權人 林冬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本件尚不足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請求事項四,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 林冬梅 」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傳真之共同送達代收人聲明狀亦有誤載)。
㈢確認本件是否有請求事項五(本件有請求事項一至四、六,但欠缺五)。
㈣債務人利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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