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474號債權人 郭吏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舒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說明所補正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於111年8月15日
匯款新台幣95,349元、於111年8月17日匯款52,414元、於111年9月14日匯款738,472元,與本件所主張債務人借款有何關聯?(因該三筆匯款之收款人均非債務人)㈡提出LINE對話截圖對象「Apple」為債務人梁舒苹之釋明資料。
㈢具狀詳列債務人歷次借款之日期、金額,並提出相關釋明
資料(如:借據、匯款單。如資料為LINE對話截圖,應標註該截圖之頁次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