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洪敬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相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