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呂輝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輝榜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11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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