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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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康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白瑋伶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110002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110003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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