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0日106年度雄簡字第12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4,784元(計算式:54000×87.48÷5=94478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尚有14,0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陳筱雯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