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債權人滬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真 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支票(票號:PA0000000、P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退票日)││├──┼─────────┼───────────┼───────────┼───────────┤│001│100年10月16日│53,000元│100年10月17日│P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2│100年11月5日│50,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PA0000000│├──┼─────────┼───────────┼───────────┼───────────┤│003│100年11月17日│65,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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