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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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宏基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送達代收人 劉博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88,36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9,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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