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彬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惟雙方約定之清償期限至民國104年10月22日止,告訴人並表示待收到和解金額後再具狀撤回告訴,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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