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33號聲請人竺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表:
一、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且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證明。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權人?如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